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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在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有关系、部等单位根据学校各专业构成情况,按学校分配的名额,在充分反映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选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思想素质好,为人正直,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道,原则性强;
(二)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学术动态,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原则上是所在系、部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高校副教授以上职称。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部,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负责人以及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改革与科研、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对全校各专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研讨,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各专业委员会的运行依据《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二) 审议专业设置发展规划及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评估标准;
(三) 审议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及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 审议重大教学和科研申报项目;
(五) 参与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对于对外开展重大合作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六) 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八)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其它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章   制度运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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