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职工帮扶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维护职工权益,建立为职工办好事的扶贫帮困长效机制,认真履行工会组织帮扶困难职工职责,确保精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长航集团工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长航集团工会和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开展,由学校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帮扶责任体系
第三条 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委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工会主席和工会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
2、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负责对接受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不定期走访和调查,动态掌握其基本情况,确保接受帮扶的困难职工在一个帮扶周期内符合认定困难职工的条件和要求。
3、经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对困难职工情况发生改变的有权变更或终止帮扶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工会帮扶责任
1、实施上级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困难职工、准困难职工和其他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分类标准、帮扶原则、帮扶形式和帮扶标准。
4、负责所报送的困难职工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终止帮扶形式和内容。
5、严格落实上级工会下拨帮扶资金的使用。
6、负责向上级工会上报帮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 帮扶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帮扶原则
1、坚持政策帮扶的原则。各分工会要通过大力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充分了解并享受政府的相关救助政策。
2、坚持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教职工身上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体现组织的关心。
3、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防止攀比、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
4、坚持公开原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条 每个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每个项目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困难职工分类、认定和程序
第七条 困难职工,是指在职教职工本人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病、残疾或遭受重大灾害,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八条 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患重疾困难职工、伤残职工(在职职工)三类。
1、特困职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职工: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含),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意外致困,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指因病致困和意外灾害。因病致困包括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意外灾害包括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意外致困家庭包括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患重大疾病困难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疾且医疗费自费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实际生活困难。
3、伤残职工(在职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致残,经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相关医院鉴定达十级伤残以上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困难职工:
1、职工在学校已办理退休、离职等与学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伤残职工除外);
2、有各种收入渠道,职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群众反映强烈的;
3、有吸毒、赌博、酗酒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
4、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6、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支出情况的;
7、拥有 2 套(含)以上有产权的城区住宅(含各级房地 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自管房产、小产权房,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
8、家庭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9、家庭拥有除以下情形的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除外情形是,购买价格不超过 10万元且购置时间在申请建档之日两年以前,或购买价格不超过 5 万元的;
10、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11、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第十条 困难职工申报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申请困难帮扶的职工依照困难职工标准,如实填写统一制作的困难职工补助申请表(数据不清楚、不齐全的,不能申报);因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复印件;是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无职业的由社区出具无收入证明),交到本人所在分工会初审。
2、本级分工会负责对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拟报学校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必须由分工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3、学校工会对提交申请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核实,走访抽查确认。
4、对符合要求的困难职工,校工会确认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列入帮扶对象,给予相应帮扶。
第五章 困难补助形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形式和标准
1、定期补助:在建档困难职工中推荐定补人员,各分工会主席确认方可上报。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
2、帮困助学:困难职工和单亲家庭女职工子女当年通过高考,且分数线符合国家公布的大专录取分数线,当年被学校录取的,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填写申请表,经各分工会审核批准后上报校工会,每人每年3000元一次性救助。
3、节日慰问:一般安排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进行慰问,一次性发放1000元节日慰问金。
4、医疗救助:对患重大疾病困难职工,自费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各分工会核实上报,学校工会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医疗救助金。
5、伤残职工(在职职工):春节安排慰问,发放1000元的节日慰问金。
6、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一对一”结对帮扶救助活动,每年慰问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帮扶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
1、上级工会拨付困难职工慰问金;
2、学校行政专项拨款;
3、学校工会困难职工慰问金;
4、职工爱心捐款(原则上由各分工会自行组织。如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一次性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或危及教职工生命的可以由学校工会组织);
5、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管理
1、学校工会严格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方案,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决算,纳入学校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
2、帮扶资金发放使用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帮扶资金的发放经工会初审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3、帮扶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银行卡向困难职工发放。资金发放后,校工会应及时将帮扶项目、帮扶金额、发放时间等通知困难职工本人,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
4、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拆借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帮扶纪律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帮扶工作纪律
1、各分工会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各分工会不得截留、滞留或挪用、贪污帮扶资金。对截留、滞留或挪用、贪污帮扶资金者,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帮扶工作日常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调查摸底制度,及时更新相关资料,调整帮扶形式和内容。
2、做好困难职工帮扶相关记录,定期对帮扶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做到完整、清晰、无遗漏,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凡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经过各方面的帮助后,困难程度已消除或好转的,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善生活条件和维持基本生活的,应予以撤档,不再享受困难职工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在册职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