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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民主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各分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依照民主程序,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处理、撤换、增补。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次。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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