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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规范、有效地履行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党委职责,实现学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和会议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长航集团党委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党委工作制度和学校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下列事项须提请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学校校长助理(级)人员、部门负责人(正、副职)、所属单位负责人(正、副职)的选(解)聘、任免;推荐学校领导班子及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向学校直接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事项;干部管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学校加强和改进党建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学校党建工作有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对学校党委直接管理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五)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问题,学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推荐副地市级地方和单位及以上各级党代表和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推荐报地市级以上组织表彰的党建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劳动模范等建议人选。

(七)学校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工作部署。

(八)党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九)学校党委规章制度以及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十)学校维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下列事项须提请学校党委会会议前置研究后,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一)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学校组织建设,包括学校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所属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四)学校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学校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项目。

(六)学校经营业绩年度考核。

 (七)学校安全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八)涉及学校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涉及学校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班子的集中统一。

第五条  党委委员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讨论的议题要有明确的意见: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等。会议主持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二)在对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三)每个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认真学习、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学校相关制度,履行人事任免的酝酿、民主推荐、考察,条件成熟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研究人事任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九条  研究人事任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圈阅或召开其他会议等形式,代替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人事任免;

   (二)不得临时动议决定人事任免,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三)不得个人决定人事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四)不得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五)不得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

   (六)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影响干部考察工作;

   (七)不得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条  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会活动,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策中,如某一议题涉及党委委员、列席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

   (一)党委委员可就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出召开党委会会议的建议;

   (二)会议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三)所有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负责收集、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五条  党委工作部负责印发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由党委工作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准备。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由职能部门或咨询机构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三)召开党委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在现场参加会议的,以视频形式参会也视同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决定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表决。干部任免有关的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要如实、详细地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纪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保管、存档,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一)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党委会纪要,必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明确通报范围,包括各党委委员,视情况增发有关行政领导或其他有关单位,视情况抄报上级党委等;

   (二)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在收到纪要后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也可以向书记反映。在时间允许,或有必要征求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时,在签发前送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阅后再正式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会议讨论确认。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党委和其他领导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党委书记报告检查结果。

   (一)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则适用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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