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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制度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履行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的职责,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长航集团党委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党委委员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中贯彻和执行党委决议;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对部门的改革与发展、干部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长航集团党委要求开展工作。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传达和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长航集团党委和湖北省高校工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向长航集团党委和湖北省高校工委请示和报告工作。

   (三)抓好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四)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对事关学校战略性、政策性、全局性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把坚持党管干部依法选择行政管理者以及行政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严格组织考察,加强监督管理。

   (五)抓好学校领导班子创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简称“四好”)活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七)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企业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方针和政策,统一研究部署学校开展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好信访维稳统战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领导学校民主管理和群团工作,支持工会、团委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九)抓好学校党委的自身建设。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学校党委委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学校党委必须遵守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学校党委应按要求向长航集团党委报告工作。对执行长航集团党委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情况或重大突发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对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必须维护集体权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各自分工组织落实并及时检查指导;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对其他成员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委员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应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自觉维护和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统一。

第十条  学校党委要保证各级党组织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决策的基本形式。党委会议组织原则、议事决策、执行纪律等,遵照《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

发的涉及学校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一般文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委员签发。

 

                第五章  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学校校长助理(级)人员、部门负责人(正、副职)、所属单位负责人(正、副职)的选(解)聘、任免;推荐学校领导班子及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向学校直接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事项;干部管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学校加强和改进党建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学校党建工作有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对学校党委直接管理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五)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问题,学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推荐副地市级地方和单位及以上各级党代表和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推荐报地市级以上组织表彰的党建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劳动模范等建议人选。

(七)学校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工作部署。

(八)党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九)学校党委规章制度以及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十)学校维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提请党委会议前置研究后,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一)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学校组织建设,包括学校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所属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四)学校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学校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项目。

(六)学校经营业绩年度考核。

 (七)学校安全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八)涉及学校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涉及学校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作风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带头执行党章规定。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坚持和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中心组理论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每学期安排四次。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委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健全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和需要,对党委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职谈话、廉政谈话、党建工作谈话和诫勉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委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负总责,党委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学校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所担负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学校党委会通过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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