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女教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或解决女教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我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教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女教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条 女教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教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第六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每天给二次喂奶时间(上下午各1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儿,增加30分钟。
第七条 女教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 女教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学校不降低其基本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