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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和学校稳定,保护信访人员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应当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批评和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廉洁从业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及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尊重群众意见,改进学校管理工作;

(二)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基层;

(三)实事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相关制度及时处理;

(四)健全疑难信访问题化解机制,坚持通过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与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和调处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学校其他领导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全面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全力保障学校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信访工作。下设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工作部,作为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学校信访维稳工作部门。

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学校党委副书记,领导小组成员为其他学校领导。

工作小组组长为学校分管领导,工作小组副组长为一名学校领导,工作小组成员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

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内信访工作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负责重要信息的收集与报送;负责协调、督促学校各部门做好信访事项的解决和落实;完成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承办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直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协调有关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及学校领导提供信访信息、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

(七)承办其他信访工作事项。

学校各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学校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做好本部门的信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本部门内信访事项负责

第九条 比较重大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主办,校长办公室、监察部、安监后勤部协办。一般信访事项,可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信访维稳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信访接待场所,并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做到: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四)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学校教职工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以及对教职工的批评、建议和要求的;

   (三)对学校教职工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对学校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

   (五)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在校学生及家属投诉事项;

   ()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纪检监察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或将信访事项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二)已经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及学校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四)对学校教职工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等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

   (五)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单位提起复查申请的;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单位提起复核申请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内容和性质,一般应当由所反映内容和性质直接处理责任的学校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对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分类直接处理。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如下:

(一)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应在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登记。应使用专用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三)受理。自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信访事

(四)报告。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来信内容负责转送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

(六)转办。依据职责属于校内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承办。收到上级单位要求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

)督查。对上级单位交办、转办、协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尽快办理上报。

)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内容应包括对信访问题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以及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

)归档。信访事项经审查已办结的,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要加大舆情监控,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信访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政策性、苗头性和敏感性等问题,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对重要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 信访事项原则上终结在学校内部。对上级机关、单位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事项,学校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监督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经审核后统一由学校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报上级单位

十九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遵守信访秩序,情节较轻的,由信访工作人员给予劝告和批评教育;违法或构成犯罪的,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应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现场处理中要避免矛盾激化,做到反应快速、反映正确、处置果断。

第二十 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纠缠取闹的;

(二)来访人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的;

(三)企图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

(四)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

(六)对规模较大、情绪激烈,危害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集体来访事件,要按照学校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报告,并在本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处理解决。对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  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信访承办部门根据职责应当受理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或拒不执行学校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的,应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部门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访工作能力和体系建设,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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