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新闻通讯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校党委提出的“构建1+N宣传工作模式”的要求,营造全员参与的宣传氛围,根据《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闻通讯员的产生与管理
第二条 学校新闻通讯员由教工新闻通讯员和学生新闻通讯员组成。教工新闻通讯员人选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学生新闻通讯员人选(名额不限)由各系确定,两者均需报校园文化工作部备案。
第三条 教工新闻通讯员原则上一学期内不作变动。现任通讯员由于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的变动,各部门应及时确定新人选。
第四条 学生新闻通讯员由于外出实习、毕业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各系应及时推荐新人选。
第五条 新闻通讯员在开展宣传工作时,由校园文化工作部和所在部门共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新闻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采访写作能力,关注学校发展和部门工作动态,能够及时宣传报道学校或部门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新经验等。
第八条 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态度端正,吃苦耐劳,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第四章 新闻通讯员的职责
第九条 负责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最新情况以及本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在征得本部门相关领导同意后,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及时予以报道。
第十条 积极向《武汉航院报》及学校网站“新闻网”投稿,向《武汉航海》学报推荐教学、管理及科研论文,及时向校园文化工作部提供新闻线索,有条件的可提供新闻图片或影像资料,做好新闻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在遵守宣传工作纪律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媒体投稿,宣传学校或本部门在各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或创新成果,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二条 积极做好本部门与校园文化工作部的联络工作,及时传递学校关于宣传工作的最新要求,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校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新闻宣传理论知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 新闻通讯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校园文化工作部负责组织新闻通讯员的学习和培训,培训主要采取聘请老师、专家集中授课,通讯员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培训计划和具体培训内容由校园文化工作部根据通讯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各部门的工作安排具体制定。
第六章 新闻通讯员的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宣传工作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园文化工作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学校改革发展成果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以及涌现出的先进人物。
第十八条 向学校和社会媒体投稿须经部门宣传工作负责人审阅同意,涉及数据、专业性和业务性强的稿件必须经过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媒体开展外宣活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同意,同时与校园文化工作部取得联系,外宣稿件一经刊(播)发,速与校园文化工作部联系备案。
第二十条 如联系社会媒体记者进校采访,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校园文化工作部审批,在校园文化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工作部组织的培训活动,按时参加校园文化工作部召开的相关会议,按时完成本部门及校园文化工作部布置的宣传工作任务。
第七章 新闻通讯员的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校园文化工作部每学年对新闻通讯员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通讯员队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校园文化工作部每学年将担任通讯员职务满一年(连续两个学期)的通讯员个人业绩反馈本人所在部门,作为年终个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评选优秀通讯员,并进行表彰奖励。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园文化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