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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党工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履行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学校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加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活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认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企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向党员干部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四)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要加强对OA系统学校网站、报纸、微信公号等自有媒体的管理和舆情监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突出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五)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实际问题,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制度。

(一)在出台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热点的国资国企改革重大举措和重大政策或在发生涉及本学校重大舆情事件党委工作部应当积极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活动前,工部应当评估意识形态风险。

(三)校长办公室加强网络安全和风险防范,强化学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进一步提高学校网络安全服务水平,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预警处置能力,保障学校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八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控处置制度。学校党委要优化舆情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和管理流程,使突发事件舆情处置工作成为学校全面风险管理和整体应急预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中应当安排意识形态培训内容。

    (三)定期对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章  考核监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各党支部党建工作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 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级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所在单位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自有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内部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出版物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国资国企改革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 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工作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章  附则

第十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学校党委会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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