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及其它有关慰问事项的
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版)
根据《武汉航院关于落实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汉航院发人资字〔2020〕103号)的精神,现对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及其它有关慰问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关于本规定内“教职工”概念的确定
教职工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在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学校”)的正式教职工。包括在册教职工(含内退)、退休教职工。
二、在册教职工(含内退)慰问
1、因病住院慰问:住院不足十天一次性给予200元慰问费;住院十天以上一次性给予300元慰问费。
慰问费需附本人住院证明方可报销。
2、去世慰问:由其所在分工会报告校工会,代表学校前往慰问,慰问费660元(其中花圈费60元,补助费600元);若未去慰问,则一次性给予660元补助。
另去世职工的家属可凭正规发票(汽车油票)在财务处最高报销租车费500元(超出费用由自己承担)。
3、教职工父母亲或配偶去世慰问:由其所在分工会报告校工会,代表学校前往慰问,慰问费360元(其中花圈费60元,补助费300元);若未去慰问,则一次性给予360元补助。
另去世职工的家属可凭正规发票(汽车油票)在财务处最高报销租车费300元(超出费用由自己承担)。
三、退休教职工慰问
根据《武汉航院关于落实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汉航院发人资字[2020]103号)的有关规定,退休教职工住院慰问费、丧葬慰问费在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过渡期将继续执行,发放标准不作调整。过渡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因病住院慰问:慰问费为100元。慰问费需附本人住院证明方可报销。
2、去世慰问:由退休教职工原所在分工会代表学校前
往慰问,慰问费460元(其中花圈费60元,补助费400元);若未去慰问,则一次性给予460元补助。
若未用校车,可凭正规发票(汽车油票)在财务处最高报销租车费300元(超出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在册教职工(含内退)、退休教职工住院慰问补助同一人当年慰问补助不超过三次。
五、同一人如果享受待遇有多重身份或多子女的,只能就高不就低,享受一次待遇。
六、离休干部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