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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使用好党费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长航党字〔2020〕4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教职员工中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固定部分”是指在学校内教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学校内教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四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学校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月核算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党员按核算数额交纳党费。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交纳,未超过1,000元的按实际数交纳。

(三)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其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党员的工资被拖欠期间,以当月实发工资为基数。拖欠工资补发后,应补齐应交纳的党费。

(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费一般由党员本人直接向党组织交纳。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原则上按月定期收缴,党员的党费收齐后,党组织要及时逐级上缴至上一级党组织。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全额上缴党费至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全额统一上缴至长航集团党委,长航集团党委再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一般每年上缴一次党费,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党费通过银行汇入上缴至长航集团党委党费账户,并注明交款单位和时段。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应当按党章和党的规章制度办事、为党建工作服务、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具体可参照《党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范围》(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所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及会议等项目费用标准可参照《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及差旅费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坚持党费收支预、决算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门每年年初要对党费收支情况进行上年度决算并编制本年度预算报告。党费预算报告经党委集体讨论批准后,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控制超预算使用党费。党费决算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严格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使用党费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使用党费的理由、用途和数额,报学校党委审批。开支在5000元及以下的审批流程:党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党委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学校党委书记;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党费使用后,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有党组织领导审批意见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发票原件,提交学校计划财务部报销。

第十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注意事项: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一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十八 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十九学校党费原则上实行长航集团党委和学校党委两级管理。

第二十条 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承办。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党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门科目核算。

第二十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在党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学校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具体办法,报请党委审定后组织执行。

    (二)负责本学校上交党费的督办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党组织按时、如数上交党费。

    (三)负责学校所管党费开支使用的初审、报批工作。根据领导审批意见,负责党费的管理

    (四)负责编制本学校党费收支预、决算方案,报请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学校党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

    (六)负责向本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提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党费公开报告及年度党费收支结存表。

 第二十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建立健全严格的党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费专储制,不允许将党费同其他经费混同一起管理,党费管理要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党费财务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

第二十要在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的银行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做到专储专用。党费应存入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党费账户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理财投资。

第二十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 切实加强党费管理监督工作。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要在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学校党委每年3月中旬以前,要将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连同党费对账单一并报长航集团党委,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加强党费管理的建议等。

二十八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类别

党费

党组织工作经费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包括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订购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会议

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党内表彰

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补助党员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走访、慰问、补助老党员

党建

基础设施

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

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

租赁党组织活动场所


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党建日常工作

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旗党徽等费用


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主题

实践活动


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 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以及主题党日

党内宣传


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财务管理

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其他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 由基层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备注

     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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